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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2019/6/1 警察守則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Gary    時間: 2019-6-1 03:41:55     標題: 2019/6/1 警察守則

本帖最後由 Gary 於 2019-6-1 03:46 編輯

因本人認為舊的警察守則部分規條在現存環境下,存在一定漏洞以及不合理所以決定重寫一篇。內容如下:


注意事項

1.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有不明白的地方(e.g 法律),須向警司級(R7)人員報告,並請示意見。

2.警務人員,如發現人員違反紀律或涉嫌違反紀律,應盡早以口頭或書面向警司(R7)報告,不得互相包庇。

3.警務人員(R3)以上皆可不須F8接收到環境訊息亦或自身遭到不測可執法。

4.警察成員(R1)-(R2)則須F8才可進行通緝 。

5.Hydra參考法律自行判斷使用。

警察守則


1.除事先獲得警司級(R7)人員許可,警察成員不得進行偵查 (Find) 以外的工作。

2.警察成員請勿忽略任何一通報案通報。

3.不得使用炸彈擊殺犯人。

4.請勿辱罵市民。


以上違規則視情況給予警告x1 視乎情況而扣薪,以賠償被害即(投訴人)

警告滿x3直接解僱及加入黑名單。


內容更改權由現任R7都有最終修改權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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