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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2019/6/1 警察守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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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Gary
時間:
2019-6-1 03:41:55
標題:
2019/6/1 警察守則
本帖最後由 Gary 於 2019-6-1 03:46 編輯
因本人認為舊的警察守則部分規條在現存環境下,存在一定漏洞以及不合理所以決定重寫一篇。內容如下:
注意事項
1.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有不明白的地方(e.g 法律),須向警司級(R7)人員報告,並請示意見。
2.警務人員,如發現人員違反紀律或涉嫌違反紀律,應盡早以口頭或書面向警司(R7)報告,不得互相包庇。
3.警務人員(R3)以上皆可不須F8接收到環境訊息亦或自身遭到不測可執法。
4.警察成員(R1)-(R2)則須F8才可進行通緝 。
5.Hydra參考法律自行判斷使用。
警察守則
1.除事先獲得警司級(R7)人員許可,警察成員不得進行偵查 (Find) 以外的工作。
2.警察成員請勿忽略任何一通報案通報。
3.不得使用炸彈擊殺犯人。
4.請勿辱罵市民。
以上違規則視情況給予警告x1 視乎情況而扣薪,以賠償被害即(投訴人)
警告滿x3直接解僱及加入黑名單。
內容更改權由現任R7都有最終修改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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